「最貪女檢」按舊公懲法判撤職 領走千萬追不回

職務法庭今依「最貪女檢察官」陳玉珍違失行為時舊的公懲法最重懲戒處分規定,判陳女撤職、停止任用5年確定,但公懲會指出,無法追回她領走的千餘萬元。(合成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最貪女檢察官」稱號的前高檢署女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收賄6年7月多達2300萬元,包庇掩護非法賭博電玩店,最高法院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創下女檢貪污判刑定讞的首例,已入獄服刑;職務法庭今依陳女違失行為時舊的公懲法最重懲戒處分規定,判陳女撤職、停止任用5年確定。
雖然陳女涉貪污案遭停職6年半,此期間還按月領半薪共千餘萬元,今年6月28日朝野立委齊力修法通過「陳玉珍條款」,規定未來檢察官、法官若貪污經判刑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受免職、撤職等懲處分,應繳回停職薪水,但公懲會指出,陳女只適用行為時舊的公懲法規定,無法追回她領走的千餘萬元。
此外,陳女因之前一直停職中,無法領退休金,故無追繳退休金問題。職務法令也宣判,郭學廉不受懲戒。
56歲陳玉珍承辦過尹清楓命案等重大刑案,她在1996年認識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後,施男為尋求陳玉珍包庇電玩店,自1999年12月至2006年6月,按月行賄25萬元給她,她利用檢方對同一被告「後案併前案」的分案漏洞,將施男所有案件轉由她偵辦,再濫權不起訴護航。
最高檢特偵組接獲檢舉偵辦起訴,台北地院審酌陳女認罪,並繳還犯罪所得,2014年7月判她12年徒刑、裭奪公權5年,共犯律師郭學廉依洗錢罪被判刑6個月,業者施永華因自首獲免刑。陳女、郭男和檢方上訴二審、三審,但都維持原判;陳女已於3月7日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