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祭重手修理不適任法官 僅陳玉珍可能追回薪俸
法官法今天三讀,涉貪檢察官陳玉珍(見圖)未來將被追索停職領半薪的薪水。(合成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修正案,除了可追回涉貪司法官停職期間的薪俸,也可剝奪不適任者的退休金,惟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目前案件已在職務法庭審理的5位司法官中,只有涉貪的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可能會被追回薪俸,受到不利對待,餘4人財產上的權益不受影響。
職務法庭現有監察院移送來的5名司法官彈劾案,分為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貪護航電玩業者、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樑嫖妓、前台中高分院法官曾謀貴(已退休)收受當事人禮品、前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已辭職)、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認事用法違誤。其中只有陳玉珍適用追回條款,因此該規定也被稱為「陳玉珍條款」。
「陳玉珍條款」緣起於立委認為司法官就算涉入貪污案,在被停職到判決確定前,仍可領有一半本俸,社會觀感不佳,因此修法改為,如果因貪污而被判決確定有罪或職務法庭判免職,即可追回停職期間的俸給。
簡言之,職務法庭若在新法施行後再判陳玉珍免職,高檢署就可向她追討停職期間的薪水,反之,先判決才施行,這筆錢就是陳玉珍的囊中物。也因本款為「量身訂做」,總統公布施行新法的日期恐得跟判決賽跑,才有機會討回公帑。
雖然修法新增懲戒處分,可剝奪搶退者的退休金跟退養金,但只限於新法施行後的行為,亦即不適用於2017年就退休的曾謀貴,職務法庭無法據此對他做出財產上不利益的判決;而朱樑因嫖妓被停職移送職務法庭懲戒,期間仍可領半薪,就算在新法施行後才被判免職,這筆錢也不用繳回,原因在於新法只規定因「貪污」被免職才能追回薪水,不包括嫖妓。
而俞力華已辭職,不論新法或舊法,只要她被判免職,均不得轉任律師;陳隆翔適用舊法的5種懲戒類型,他目前仍在職,未受停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