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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天坑」害騎士倒頭栽 工業局判賠649萬定讞

一審判工業局應賠黃姓工人653萬元,二審改認定應賠649萬餘元,最高法今仍認定工業局道路工程管理有失,駁回上訴確定。(示意圖)

一審判工業局應賠黃姓工人653萬元,二審改認定應賠649萬餘元,最高法今仍認定工業局道路工程管理有失,駁回上訴確定。(示意圖)

2019/06/18 14: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黃姓工人,2015年6月2日傍晚騎機車從小港區北林路行經南區焚化爐出口前,一頭栽進路面一道長1.7公尺、寬1.1公尺的「天坑」大坑洞,導致顱內出血、顏面骨折,終生須請看護照料,他提告請求經濟部工業局國家賠償;一審判工業局應賠653萬元,二審改認定應賠649萬餘元,最高法今仍認定工業局道路工程管理有失,駁回上訴確定。

現年62歲的黃男認為,這段道路位於高雄市臨海工業區,是供公眾通行的公共設施,由工業局負責管理維護,應隨時注意維護道路平坦與安全,本應即時填補路面坑洞,以確保用路人權益與安全,卻疏未填補坑洞,也未設立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管理有欠缺,害他顱內出血、左側顏面骨骨折,身體多處擦傷,須終生請看護全時照料,訴請國賠。

工業局辯稱,當時因梅雨鋒面過境,大量降雨,導致路面陷落,其轄下的高雄臨海工業區服務中心,在5月21日發現路面坑洞,隔天就通知包商進場修補,且事故路面是快車道,黃男不應騎機車駛入快車道。

不過,法院認為,服務中心既然會通知包商修補路面,就是預見了路面坑洞有可能發生意外,但卻未在塌陷路段設置警示標誌,顯見管理有缺失,導致黃男摔車受重傷,公務員疏失與人民身體財產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之責,一審判賠653萬餘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依據事故鑑定報告,仍認定工業局應負8成肇因,超速駛入快車道的黃男也須負2成過失;黃男勞動力減損82%,以國人男性平均壽命計算,餘命距案發時還有22年又306天,重新計算各項費用後,判工業局應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一共649萬6711元,比一審少賠4萬多元。

最高法院今認同二審判決,駁回工業局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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