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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給司機加班費挨罰10萬 桃客提告抗罰被駁確定

桃園客運被勞檢出少付蔡姓司機至少2243元加班費,同時是5年內第3度違反勞基法,因此被開罰10萬元;桃客雖提告抗罰,仍遭駁回確定。(資料照)

桃園客運被勞檢出少付蔡姓司機至少2243元加班費,同時是5年內第3度違反勞基法,因此被開罰10萬元;桃客雖提告抗罰,仍遭駁回確定。(資料照)

2019/06/14 13: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客運被勞檢出少付蔡姓司機至少2243元加班費,同時是5年內第3度違反勞基法,遭裁罰10萬元並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姓名;桃客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公里獎金與載客獎金應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此計算加班費給司機,基於桃園市政府開罰有理,駁回桃客請求確定。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前年10月12日前往桃客勞檢,發現蔡姓駕駛自當年8月1日至31日止,加班時間應依平日每小工資加給3分之1共30.2小時、3分之2共9.5小時,經計算,桃客至少應給加班費至少8868元,卻僅給司機6625元。

桃市府認為桃客違反勞基法規定,且是5年內第3度違反,依法裁罰10萬元並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名稱;桃客不服,向桃園地院提行政訴訟庭抗罰,但遭駁回。

桃客依舊不服,再上訴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也是雇主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所給予的對價,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而勞工因任職工作而固定可獲得的報酬,即是工資,至於每次領取的數額是否固定,並不影響性質。

合議庭認為,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者加班費,且勞基法具有強制性規範,以實現保護勞工目的;因此,公里獎金與載客獎金應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此計算加班費給司機,基於桃市府開罰有理,駁回桃客請求,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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