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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使用率未達標挨罰4億 高院判遠通免罰

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向遠通電收求償4億2750萬元,台北地院去年判遠通電收4億多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等法院今仍判高公局敗訴。圖為高速公路車ETC感應門架。(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向遠通電收求償4億2750萬元,台北地院去年判遠通電收4億多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等法院今仍判高公局敗訴。圖為高速公路車ETC感應門架。(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9/06/11 19: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道電子計程收費BOT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對遠通電收求償4億2750萬元,但遠通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去年判遠通電收勝訴,4億多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公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高公局未能舉證遠通電收產能利用率落後,確符合契約所定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等情形,今仍判高公局敗訴。

遠通電收公司主張,和高公局於2007年8月22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簽訂契約,由遠通電收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

遠通電收指出,高公局於2011年4月15日向遠通電收表示,因未達到契約附件議約確定條款第193條所規定的電子收費分年利用率第3年度所約定45%的目標,已構成違約。遠通電收同年6月29日向高公局提出以eTag創新科技與服務為主軸的實質零元電子收費裝置的「整體解決方案」後,高公局表示,如果「整體解決方案」的執行能達成其所規定的6個檢核點,將不再對遠通電收回溯懲罰違約金。

不過,遠通電收說,高公局竟分別於2012年6月29日、2013年6月28日及同年7月11日發函,指遠通電收未達到議約確定條款所定第5、6年度所約定分年利用率 65%、70%的目標,應回溯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為止,按日處以 50 萬元共計4億275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認為,該段期間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並不符合契約所定違約成立要件,且已履行大部分的工作,高公局也未未受到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高公局對遠通電收的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判高公局敗訴,高公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遠通電收於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8月16日為止的期間,雖然未達成議約確定條款第193條所定電子收費分年利用率目標,而違反該條的約定,不過,高公局未能舉證,證明遠通電收在該期間利用率落後,確符合契約第 22.3.1 條第 3 項、第 4 項所定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或者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之情形,因此高公局不能依契約第 22.3.2 條第 2 項規定對遠通電收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今判高公局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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