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帶國中兒子打籃球碰撞 竟當兒子面打爆對手的臉
潘姓男子帶還在念國中的兒子打籃球,只因與場上周姓球友身體碰撞,竟當著兒子的面,揮拳猛K對手的頭、臉。基隆地院痛批,潘做了最壞的示範,依傷害罪判處潘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潘姓男子帶還在念國中的兒子打籃球,只因與場上周姓球友身體碰撞,竟當著兒子的面,揮拳猛K對手的頭、臉。基隆地院痛批,潘做了最壞的示範,依傷害罪判處潘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52歲潘姓男子去年9月間某日下午2點,帶著念國中的兒子,在基隆市仁愛區光一路橋下籃球場打球時,與周姓男子打球時因身體碰撞發生口角,2人從打球演變成打人。
潘揮拳猛K周的頭、臉,致周的頭部、右眼受有鈍傷,臉部還有撕裂傷;周拿著醫院診斷證明書,報警控告潘傷害罪。
檢察官調查時,潘辯稱只有朝周臉部打一拳,但現場還有多名未滿18歲、還在念國中、國小的球友指證歷歷,加上周還有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佐證。
檢方認定潘避重就輕,推卸刑責之詞,將潘依傷害罪嫌起訴;周另對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打球」原是正當健全運動休閒活動,卻因打球動作過於激烈,演變揮拳暴力相向的肢體衝突,潘不當的暴力衝突犯罪行為,竟還讓念國中的兒子居中勸架,隔擋潘毆打周,潘做了最不良「示範」、錯誤的「身教」。
法院認為,潘與周素無仇隙,只因打球動作過於激烈、雙方竟從肢體碰撞進而演變為揮拳相向的身體暴力。
潘打傷周後,不覺自己所為有錯,不願與周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依傷害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