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吃早餐獨留女嬰趴睡嗆奶亡 保母判賠200萬
女嬰趴睡嗆奶亡,母親另提民事求償487萬元,台北地院今判陳姓保母應賠償200萬元。(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陳姓女保母,去年3月在新店區住處幫高中女同窗照顧出生僅4個月的女嬰,餵奶後未幫她拍背就放她趴著睡覺,自己和老公出門送小孩和吃早餐,獨留女嬰一人在家50分鐘,女嬰趴睡期間嗆奶,無人及時發現,以致呼吸衰竭死亡;陳女已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女嬰母親另提民事求償487萬元,台北地院今判陳女應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事實上,雙方刑事上有達成和解,陳女願賠200萬元,並已支付35萬元,其餘165萬列為緩刑條件,須分期每月賠償1萬5000元給女嬰父母,若不履行就會被撤銷緩刑;但和解內容不包括民事,因此女嬰父、母各自提告,訴請民事求償共1000萬,北院今判應賠生母200萬元,父親方面還在北院審理中。
判決指出,陳姓領有保母技術士證,和女嬰的黃姓母親是高中同學,也是多年好友,陳女向法官說,由於黃女工作繁忙,她出於好意代為照料,每週5天24小時照顧只酌收5000元,從女嬰滿月不久就開始帶她,簡直視如己出,不但常自費買東西送她,丈夫和兒女也把她當做自家人,只因她一時疏失造成不幸,事發後自責不已,每天祈禱她在天國當快樂小天使,對同學夫婦也是多次道歉,甚至在調解時下跪道歉,對方仍求償1000萬元,遠超過她的負擔能力。
由於女嬰母親先前就曾叮嚀陳姓保母,不要讓女兒趴著睡,但陳女卻未照辦,尤其氣結。
判決指出,去年3月2日上午8時許,陳女餵女嬰喝奶後,未幫她拍背,10分鐘後獨留女嬰在家中趴睡,與丈夫一起離家送小孩去幼稚園,再去早餐店用餐,使女嬰一人在家獨處50分鐘,睡覺時嗆奶,以致呼吸衰竭死亡。台北地檢署認定陳女沒有必須離家的急迫性,有重大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陳女起訴。
陳女認罪,台北地院採簡式判決,一審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判太輕,且陳女並未積極洽談和解,上訴二審;北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未考量陳女違反義務的程度、犯後態度,量刑過輕,因此改判2年,但陳女二審時與家屬達成200萬元的刑事和解,並先行支付35萬元,因此給予緩刑5年機會去工作賺錢賠償,刑事就此定讞。
民事求償的部分,女嬰母親原本求償580萬元,後來降至487萬餘元,包括撫養費187萬、精神慰撫金300萬,但法官認為兒童養育教育費應與父母年老時的撫養費相抵,判陳女不須賠償187萬元撫養費,且保母年收入僅32萬,300萬慰撫金也過高,因此判應賠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