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拍照測速離警告牌逾300公尺 他告贏免罰1600元
2019/05/26 22:52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徐姓男子向高雄地院主張去年7月開車行經高雄鳳山區,超速16公里收到紅單罰1600元,但員警當時取締位置距「警告牌」超過300公尺,不符合法定距離,高雄地院認為主張有理,撤銷原判改為免罰,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徐男於去年7月間開車經鳳山區臨海路往北,限速50公里路段,他的時速卻達66公里,被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測得超速16公里,逕行舉發,徐不服,交通局裁罰仍開出16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徐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單,指當時員警取締測速時,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違反法定要「明顯標示」的距離。
交通局答覆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距離警告牌204公尺,仍有超速違規事實;但法官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明顯標示」,縱然徐姓男子有超速事實,但警方的程序違法,撤銷罰單改為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