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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人留在現場看熱鬧 她肇事逃逸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2019/05/07 19:0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開車途經台中市北屯區,與女機車騎士擦撞,女騎士受輕傷,陳女沒有報警,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她僅留在現場觀看,路人通報救護車將女騎士送醫後,陳女隨即驅車離去。警察調閱監視器查獲陳女涉案,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法院卻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旨意,是防止肇事者逃跑,延誤傷者送醫時機與存活機會,路人既已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治療協助,陳女行為或有不當,卻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女去年1月25日上午開車肇事後,只有下車觀看,不報警、沒叫救護車,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救護車是由路人通報而來,女騎士進入救護車時,陳女也只有探頭往車廂內看數秒,救護車駛離現場之後38秒,陳女也迅速開車離去,又過了14分鐘,員警馳抵不見肇事者,調閱監視器,發現是陳女肇事而法辦。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女不否認她只是在旁觀看,但她辯稱無肇逃的犯意,檢方認為,陳女沒有報警給予女騎士救護,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沒有徵得女騎士同意才離開,見救護車離去,員警尚未抵達,陳女就逕自開車逃離現場,依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訴,可處1至7年徒刑。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沒有出庭,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與修法精神,是希望肇事人留在現場,給予傷者救護協助,避免肇事人心存僥倖而逃逸,導致傷者延誤就醫,影響存活機會,此法律要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體生命,不是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也不是要求肇事者要坦然接受司法審判。

法官認為,此案既有路人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醫療協助,陳女未協助、未報警,不透露自己是肇事者,甚至在員警抵達前就離去無蹤,行為或有不當,但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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