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家族興訟 影城大戰弟鬥姊成功
![美麗華影城爭議再起,由弟弟黃世杰擔任董事長的美麗新娛樂指控,姊姊黃秋香的美麗華娛樂原透過「服務契約」委託經營,另簽「同意書」允諾兩商標「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授權使用,事後卻違法終止,提告請求繼續存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稍早同意美麗新所有請求,判美麗華娛樂敗訴,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美麗華影城爭議再起,由弟弟黃世杰擔任董事長的美麗新娛樂指控,姊姊黃秋香的美麗華娛樂原透過「服務契約」委託經營,另簽「同意書」允諾兩商標「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授權使用,事後卻違法終止,提告請求繼續存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稍早同意美麗新所有請求,判美麗華娛樂敗訴,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9/04/30/phpkKytOl.jpg)
美麗華影城爭議再起,由弟弟黃世杰擔任董事長的美麗新娛樂指控,姊姊黃秋香的美麗華娛樂原透過「服務契約」委託經營,另簽「同意書」允諾兩商標「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授權使用,事後卻違法終止,提告請求繼續存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稍早同意美麗新所有請求,判美麗華娛樂敗訴,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美麗華家族興訟再一起!由弟弟黃世杰擔任董事長的美麗新娛樂指控,姊姊黃秋香的美麗華娛樂原透過「服務契約」委託經營,另簽「同意書」允諾兩商標「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授權使用,事後卻違法終止,提告請求繼續存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稍早同意美麗新所有請求,判美麗華娛樂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0年11月11日,美麗新與美麗華簽訂服務契約,原因在於,美麗新具有經營電影院專業能力,美麗華因而委託美麗新提供複合式電影院服務,依服務契約,每期3年,若期滿前,沒有任何一方以書面提出到期終止要求,服務契約期限自動延展3年。
雙方另簽訂同意書約定,雖「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權屬美麗華,但願意無償提供美麗新使用。
但美麗華被控去年5月3日、服務契約終止前3個月,對美麗新發出存證信函要求終止服務契約,並停止使用「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
法官審理後認為,服務契約內已明文不得單方片面終止契約,除非「本契約之規定或他方重大違約之事由」,因此認定美麗華行使終止權欠缺契約上或法律上依據;至於同意書部分,美麗華同樣缺乏終止同意書的契約上或法律上依據,要求美麗新不得使用商標應不生效力,判美麗新仍可使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