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和平區代表劉國華涉賄辭職 也被判當選無效
和平區前區代表劉國華。(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和平區區民代表第三選區參選人劉國華(國民黨籍,當選),在去年九合一選舉,他個人及透過樁腳以每票1000元及2000元買票,至少買了18票,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劉國華等3人(審理中),另檢方及對手羅進玉均對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雖劉已在元月2日向代表會辭去代表一職,台中地院仍依法判決劉「當選無效」。
據調查指出,劉本人在去年選舉前3、4天起,在梨山區加油站廁所內,交付1萬4000元給「阿倫」(化名),請「阿倫」轉交給其父「阿成」(化名),阿成則以每票2000元分給家中有投票權的7人,並囑咐「拜託一下」,支持4號劉國華。
另在佳陽部落交付2000元給陳男尋求支持。交付8000元給仲某,以每票2000元行賄仲某一家4人。投票當天在公車候車站搭載許婦去投票,在車內給許婦2000元買票錢。另透過簡男(被告)以每票1000元,行賄郭、蔡兩人。透過陳男(被告)以每票2000元行賄古某一家3人。
檢察官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劉、簡及陳3人,而民事庭法官審理「當選無效之訴」,被告雖抗辯他已辭去代表一職,但法律上被判決當選無效者,依法要30日內繳回選舉補助款,未繳回者,依法強制執行,仍有後續的法律關係,依法宣判劉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