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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女NONO帛琉偷拍私密照 鮪魚恐告不成

女藝人辜莞允,被週刊爆料趁出外景兩人住同間房時,疑似偷拍鮪魚(徐瑋吟)入浴照、傳給男友看而挨告。不過,辜的粉專稍早直指報導內容不實。(圖翻攝自ig)

女藝人辜莞允,被週刊爆料趁出外景兩人住同間房時,疑似偷拍鮪魚(徐瑋吟)入浴照、傳給男友看而挨告。不過,辜的粉專稍早直指報導內容不實。(圖翻攝自ig)

2019/04/17 12:26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鏡周刊」今報導藝人鮪魚(徐瑋吟)發現閨密辜莞允,趁兩人至帛琉出外景時,偷拍她入浴照還傳給男友看,涉嫌妨害秘密罪,經紀公司已報警提告,但律師認為,縱使鮪魚提出告訴,但因犯罪地在國外,原則上只限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才有刑法的適用,可是妨害秘密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最後可能因無刑法適用,做出不起訴處分。

律師黃祿芳表示,刑法第 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除了有刑法第5條、第6條等特別規定外,依刑法第3條、第7條規定,刑法原則上只處罰「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至於國外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只限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才有刑法的適用。因此在帛琉的偷拍行為固然成立刑法竊錄罪,但因不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縱使提出告訴,檢察官調查後很可能不起訴。

不過黃祿芳認為,如有證據可證明行為人有「散布」偷拍內容的行為,另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竊錄內容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縱使散布的人身在國外,但如果能證明散布的對象身在國內,仍可依刑法處罰,不過如行為人只有傳給男友一人觀看,恐也難以構成刑法「散布」要件。

報導見刊後,鮪魚在臉書粉專「徐瑋吟 鮪魚」貼文表示,「感謝各位粉絲媒體的關係,目前已走法程序,一切交由司法處理,事情發生我也很難過,心受傷了是事實,接下來都交由公司回應」,並在文末標記「感謝身邊保護我的你們」;辜莞允也透過臉書粉專「Nono_辜莞允」回應,「關於報導的內容皆屬不實,請有心人士勿刻意炒作,我方將保留法律追訴權,謝謝大家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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