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限 僱主控司機超速撞壞車求償敗訴
張姓僱主不滿旗下黃姓司機超速肇事導致昂貴聯結車頭毀損,憤而提告求償142萬多元,屏東地院認為已逾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限,判張姓僱主敗訴。(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僱主不滿旗下黃姓司機超速肇事導致昂貴聯結車頭毀損,憤而提告求償142萬多元,黃姓運將認為已逾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限,拒絕給付賠償金,法官認為有理,判張姓僱主敗訴,可上訴。
黃姓運將3年多前駕駛聯結車載貨在高速公路失控翻覆,導致車頭嚴重毀損,張姓僱主認為是黃男超速及操作不當才導致該起車禍,造成公司的損失,因而向黃男求償聯結車頭的損壞及修理費用142萬多元。
黃姓司機認為是公司疏於車輛檢修,才發生煞車失靈肇事,加上該案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期限,他拒絕給付賠償金。
法官審理後,發現該案發生後,勞資雙方曾於105年3月間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當時原告即已知悉其所受損害及被告為賠償義務人,但原告遲至107年6月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已逾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法定期間,原告求償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