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做筆錄M、N傻傻分不清 害她揹肇逃罪10年
2007年台北市公館發生一起機車撞傷老婦的車禍,騎士肇事後逃逸,未料警方受理報案時,將肇事機車車牌「DMX-211」記成「DNX-211」,害「DNX-211」車主張月英遭判刑,揹了10年黑鍋。張月英後聲請再審獲判無罪,除聲請刑事補償獲准,還怒告當初承辦的2名員警、婦人及證人湮滅證據,但台北地檢署認為員警並無犯意,處分不起訴。(資料照)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2007年台北市公館發生一起機車撞傷老婦的車禍,騎士肇事後逃逸,未料警方受理報案時,將肇事機車車牌「DMX-211」記成「DNX-211」,害「DNX-211」車主張月英遭判刑,揹了10年黑鍋。張月英後聲請再審獲判無罪,除聲請刑事補償獲准,還怒告當初承辦的2名員警、婦人及證人湮滅證據,但台北地檢署認為員警並無犯意,處分不起訴。
2007年9月26日傍晚6時許,賣彩券的朱姓老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機車撞倒在地,左肩與下背部挫傷,警方受理報案時,誤把車牌「DMX-211」記成「DNX-211」,現場目擊者、朱婦警詢時也都證稱應該沒錯,警方因此找上「DNX-211」車主張月英。
儘管張月英堅稱案發時正在永和黃昏市場擺攤,仍遭北檢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起訴,並被法院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易科罰金23萬3000元確定。
張月英為還自己清白,繳完罰金後自學法律,並聲請再審成功。高等法院再審認定,張月英的機車是紅色的,明顯與目擊者稱的白車或黃車不符,且張月英有不在場證明,加上勤務指揮中心最原始的報案紀錄就是寫「M」,承辦警也未調取監視器畫面,基於無罪推定,2017年改判張女無罪。
張女事後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54萬1000元獲准,另還請求國家賠償227萬,但國賠部分敗訴定讞。張女另還控告2名承辦警、朱婦及3名證人、起訴檢察官及判決的法官湮滅證據。
北檢認為,員警雖然把「M」搞錯成「N」,但只能證明他們英文能力欠佳,連同另3名證人在內,都無法證明有湮滅證據犯意,因此處分不起訴。另外,檢察官及法官因是根據卷內資料偵查與審判,職務上並無過失,予以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