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秦為了版權槓上前東家 檢察官分析著作權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判環球音樂須歸還齊秦22萬餘元,但齊秦認為不夠,索賠上千萬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歌手齊秦寫過許多膾炙人口的好歌,近來發現前東家把歌曲授權給伴唱帶業者,獲取2000萬元權利金,氣得提告索賠上千萬元,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分析演藝經紀契約的著作權歸屬,點出藝人與經紀公司締約時應注意的細節,避免日後紛爭。
陳志銘表示,藝人的「製造出產品(著作物)」的著作權歸屬非常複雜,以唱片為例,有的藝人身兼創作型歌手,詞曲、編曲、dubbing、錄音、配唱、mixdown(混音)、到mastering自己都能一手包辦或共同參與製作,而因為詞曲、編曲、到最後成品的一張CD都各算是一項著作(分別屬於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此時著作財產權究竟要約定歸屬於何人?即可見其複雜程度。
當有演出之後,就不僅僅涉及著作權了,還可能產出藝人的其他權利,例如廣告代言會衍生出肖像權等其他權利的問題;因為著作權又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且著作權又有改作、重製等問題,這些也使得要如何約定權利歸屬的問題更為複雜。
陳志銘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與藝人比較有關的著作大抵有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而依照同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原本一項著作於完成時,著作權應歸屬於著作人,但現實面上有可能因為經紀契約的不同約定,導致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藝人(例如約定「合約有效期間內,藝人○○○因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所取得之著作權等權利,屬藝人OOO所有」)、或歸屬經紀公司,甚至是歸屬業主(廣告主、影音製作公司,如2013年台灣燈會在新竹縣-踩街遊行暨舞台表演活動,即約定著作權歸屬於中視)。
陳志銘因此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著作權的約定應注意幾項重點:「誰是權利人」、「權利屬於誰」、「權利擁有的期間」、「權利擁有的範圍」、「權利擁有的區域、地方」、「權利所產生的收入誰可以參與分配」、「參與分配的期間、成數為何」、「有無授權」、「是否為專屬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諸多面向。
甚至現今網路影音平台盛行,在網路無國界的情況下,網路上的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又該歸屬於誰?他認為,這也是在約定經紀契約時,應加以考慮的問題。而這些約定內容當然也涉及了藝人在締約時是否有較多的談判籌碼而有不同(紅不紅、剛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