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老公作假帳、偷生女 小三竟是會計師
恨!女董發現老公作假帳、偷生女,小三竟是會計師!然因二人拒絕驗DNA,在無罪證情況下,全案只能不起訴處分。(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某開發公司董事長陳女發現先生林男帳務不實,怒告作帳的會計師事務所,調閱事務所負責人張女戶籍謄本時,赫然發現張女竟與先生偷生一女!合理懷疑二人共謀她的資產,怒告二人通姦,然因二人均拒絕檢方採集DNA,檢方認為此事涉及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在無法強制採集DNA情況下,因無罪證,全案只能不起訴處分。
陳女指控,與先生白手起家創立開發公司,並由她為董事長,去年無意間發現先生林男帳務不實後,夫妻撕破臉,她更查出先生竟將業務偷偷交給張女所開設的會計事務所辦理簽證業務,並共謀竄改開發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侵害她的債權,等於是謀奪她的財產。
陳女控告張女民事賠償時,由於不知對方戶籍,依據戶籍法,民事法官會發給公文讓原告到戶政機關調閱被告戶籍謄本,這時赫然發現張女在2017年生下一女,陳女原本就懷疑張女與先生有一腿,因此怒告二人妨害家庭。
林男與張女在檢方偵查中均行使緘默權,且都否認通姦犯行,且檢方向婦產科診所調閱病歷資料上,僅記載林男是張女的聯絡人,2人聲稱自始至終均未達成生子協議,無法認定被告2人有通姦犯行。
檢方認為,張女病歷資料上雖載明林男為聯絡人,然而擔任聯絡人原因很多,最多只能證明被告2人關係密切,而無法證明二人有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
陳女雖聲請強制對二人做DNA採樣鑑定,然而檢方認為刑事訴訟法僅限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始得違反其意願強制採集檢體,本案二人均表示拒絕受檢,自難適用相關規定。
有鑑於DNA採集鑑定攸關個人資訊,涉及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須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才得以法律適當限制,檢方衡酌憲法人格權保障及通姦罪法益,尚難逕對被告做DNA強制採樣鑑定,最後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