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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慶華詐助理費532萬 立院聲請假扣押遭駁確定

    前立委李慶華,被控在立委任內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款532萬元,支付前妻贍養費等用途,被檢方起訴。(資料照)

    前立委李慶華,被控在立委任內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款532萬元,支付前妻贍養費等用途,被檢方起訴。(資料照)

    2019/02/27 20:2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李慶華,被控在立委任內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款532萬元,支付前妻贍養費等用途,被檢方起訴,一審時因未到案遭通緝。立法院認為李涉不當得利,提告要求他返還532萬元,並聲請假扣押財產,假扣押部份,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立法院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公法上給付原因並未消滅,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今駁回抗告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李慶華自立委任內的2007年1月起至2016年止,指示其國會辦公室主任、助理等人提供人頭帳戶,按月向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的補助款項,用來支付前妻贍養費、個人旅費等私人用途上,總共詐領532萬394元。李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後,因法官傳拘不到,去年12月發布通緝李。

    立法院為免日後無法強制執行討回532萬394元,向北高行提告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正審理中,此外,立法院也向北高行聲請假扣押李的財產,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裁定駁回。立法院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李慶華取得立院所撥付補助費的公法上原因,是基於核給行政處分的效力而來,縱使立院後來發覺有不符法定要件的情況,但在先前核給行政處分尚未經撤銷而仍有效的情形下,公法上給付原因就還沒有消滅,尚不足以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因此認定立院聲請不符合法定要件,今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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