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要求改採「三段式費率」未付錢 遠通電收提告獲補償上億
遠通電收原與高公局簽約約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採「一段式費率」方式;但遠通認為,高公局後來要求改採「三段式費率」系統方式收費,導致公司需委外開發系統並增購相關設備,高公局卻又不願負擔費用,因此提告請求給付1億2015萬餘元。台北地院今判高公局應如數賠償。(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鄭瑋奇/台北報導〕遠通電收原與高公局簽約約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採「一段式費率」方式;但遠通認為,高公局後來要求改採「三段式費率」系統方式收費,導致公司需委外開發系統並增購相關設備,高公局卻又不願負擔費用,因此提告請求給付1億2015萬餘元。台北地院今公布判決書,認定雙方已透過合約約定「若乙方(遠通電收)因甲方(高公局)之指示而增加應支出之費用,甲方應補償之」,因此判高公局應如數賠償,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出,2007年8月22日,遠通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由遠通電收負責建置並營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同時須負責維護或行銷服務等。
高公局2012年6月中在「研商『遠通電收公司建置之電子收費系統因應未來國道計程階段通行費綠』/系統功能配合」會議中,指示遠通須將原本「一段式費率(指計程)」改採「三段式費率」方式收費,即「優惠里程」、「標準費率」與「長途折扣費率」。
但遠通認為,高公局要求已超出契約工作範圍,且公司必須額外委請其他廠商開發系統並增添相關設備,高公局卻又不願意負擔開發費1億2015萬2376元,提告請求給付。
高公局辯稱,契約已約定「三段式費率」屬於遠通工作範圍,且未在2012年6月的會議中指示遠通變更工作,是遠通自行提出;此外,假使「三段式費率」確實非遠通工作範圍,遠通也應提出系統變更所需花費之具體金額為何,卻未提出,因此請求駁回。
法官審理後依據原契約認定,雙方已明文約定「本契約簽訂後,甲方(高公局)得因公共利益之考量,指示乙方(遠通電收)變更工作範圍內容,乙方應配合辦理。若乙方因甲方之指示而增加應支出之費用,甲方應補償之。」因此,高公局需照價給付1億2015萬2376元。
遠通電收表示,計次收費轉計程電子收費,依原規劃只是將原先收取固定通行費的23個收費站,改成319個按距離長短收費的虛擬收費站(門架),因此計次收費的後台系統是可以繼續沿用到計程收費階段。
但高公局提出每日固定20公里免費、20到200公里採標準費率、200公里以上打75折的作法,而且通行費採每日結算、3天後扣款,以致後台系統必須重新設計與開發,此屬於合約範圍外的事項,遠通因此依契約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