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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慣犯混入活動 主辦方先找男學生盯梢真的逮到伸狼爪!

新北地院判對女學生伸出鹹豬手的陳男有期徒刑3月。(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判對女學生伸出鹹豬手的陳男有期徒刑3月。(記者陳慰慈攝)

2019/02/22 19:39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54歲陳姓男子被控對16歲制服女學生性騷擾,趁新北市政府舉辦活動人多時,張開右手掌心迎面朝女學生走去,碰觸其下體,鹹豬手行為當場就被發現,新北地院今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確定,得易科罰金9萬元。

女學生指控,去年4月13日晚間7時許,新北市政府三樓多功能集會廳女廁旁邊,當下人很多,陳男迎面朝她走來,用右手掌心觸碰下體,當下她企圖揮開陳男,陳男卻裝作一臉沒事樣,有男學生發現異狀,將他抓住報警處理。

審理時,陳男坦承有碰觸到女學生身體,辯稱自己右眼失明、右腳行動不便,而當時因人潮眾多,所以不小心碰撞到女學生,否認性騷擾。

一審判陳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檢察官認為陳男一再矢口否認犯罪,除拒絕對女學生提出賠償,更未向女學生道歉,犯後態度惡劣,再犯可能性高,法院量刑過輕而提出上訴。

男學生證稱,因陳男先前有曾有性騷擾紀錄,當天主辦單位希望他幫忙注意陳男,活動中場休息時,他看到陳男往外走,在人群裡擠來擠去,後看見女學生轉身用手往後揮,覺得女學生可能是被騷擾,就過去抓住陳男。

法官表示,縱使陳男不良於行而不慎碰撞女學生,但在遭女學生揮開後,理應感到抱歉或提出解釋,而非裝作若無其事;再者,陳男以掌心碰觸女學生下體方式,顯然是刻意行為,與一般人走路手部自然揮動方式有異,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但認為一審判刑3月並無不當,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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