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禁用測謊結果當證據 法務部提出三大質疑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納入「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證據」明文化。(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邱俊福/台北報導〕司法院擬修《刑事訴訟法》,禁止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各界質疑聲浪不小,法務部、檢察官、警方均持反對立場,指出這不但不利還原真相,更可能害被告沉冤「難」雪!
法務部提出三大疑問,首先,鑑識技術百百種,為何獨排除測謊?一旦立法,接下來是否可能產生外溢效應,排除槍砲、DNA、酒駕等鑑定技術?其次,最高法院已對測謊證據力訂定SOP,司法實務多依照此程序進行,現行運作嚴謹且未傳問題,是否有必要禁止?第三,測謊技術與時俱進,現精準度近逾9成5,且不能成為定罪的唯一證據,無存在的價值嗎?
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實務上請求測謊的大多是被告,這些人希望能藉由測謊來自清,若未來立法明文禁止測謊證據能力,恐犧牲被告權益,讓他們百口莫辯;至於草案認可測謊可做為偵查方向,他則質疑透過測謊衍生的證據到了法庭,法官會全盤接受嗎?
測謊專家、現任新北市警局汐止分局長林故廷強調「測謊具證據能力」,且測前皆經當事人同意,無涉「不自證己罪」,如嚴格遵守標準程序,可達到超過96%的高準確度及高一致性,符合科學證據的標準。
但也有一名長期偵辦刑案的警官持保留態度,指測謊無法達到百分之百正確,當作證據「不安全」,確實可能會有冤枉的狀況;他認為測謊作為偵查方向的參考及偵訊手段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