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騎鐵馬後歸位有罪?院檢見解大論戰
謝男涉嫌竊取腳踏車,使用後放回原處,被依竊盜罪起訴,經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謝男竊取腳踏車,使用5小時後放回原位,涉嫌竊盜罪被判無罪,屏東地檢署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然認定沒有竊佔意圖,判決駁回並定讞。
據了解,今年2月8日晚上,謝男在屏東市竹田鄉豐明路竹田火車站旁,涉嫌竊取印尼籍移工所有腳踏車,數日後始放回原處。警方接獲被害人報案,循線查獲謝男,全案依竊盜罪嫌,函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並被屏東地院認定罪證不足。
屏檢不服向高雄分院上訴指出,縱使如謝男所說,騎用該車只有5小時,時間非短,並在其實力支配之下,事後雖放回原位,不影響竊盜罪之成立,要求改判有罪。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謝男若有竊盜犯意,儘可能把腳踏車丟棄,無須費神又騎回原處置放。據監視器畫面,又無法證明他竊取後數日才歸還,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追究行政罰責,與構成犯罪要件不等,維持無罪判決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