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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陳鴻斌性騷女下屬 罰薪1年再改判免職

職務法庭再度改判陳鴻斌免職。(資料照)

職務法庭再度改判陳鴻斌免職。(資料照)

2019/02/14 12: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與女下屬有不當肢體碰觸,原被判免職(原判決),陳鴻斌不服,提起再審(原再審)成功,改判僅罰薪1年,換監察院不滿,也提起再審(再再審),職務法庭14日認為監察院有理,再度改判陳鴻斌免職!

監察院提起再審的理由為,原再審的審判長未依「法官法」規定,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構成同法第61條「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有理,廢棄原再審判決。

職務法庭解釋,法官法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均明定「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因此,無論一般案件或再審案件,原則上應以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以確保裁判妥當性及公信力。

職務法庭指出,原再審的審判長原為當時的公懲會委員長林堭儀,但因林堭儀聲請迴避,才改由較資深的三審法官林文舟接任,而後公懲會委員長換成石木欽,本案審判長一職理應交還給石木欽,但林文舟拒絕,整個合議庭便淪為不合法的組成,原再審的判決應予廢棄。

職務法庭表示,既然已廢棄原再審判決,就要回過頭審議陳鴻斌當時提再審的三個理由有無道理。首先,陳主張當時被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對此,職務法庭認為監院獨立行使彈劾權,不受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拘束,本來就可以移送懲戒,適法性沒問題。

其次,陳主張原判決判他免職的合議庭法官黃國忠,曾在內部自律委員會調查簽呈蓋章,之後又審理他的懲戒案,有「應迴避未迴避」事由,對此,職務法庭認為,黃國忠當時是司法行政廳廳長,才會在簽呈上蓋章,實際未參與自律委員會的調查程序,因此無須迴避。

最後,陳鴻斌指全案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對此,職務法庭認為免職判決是綜合各種調查證據及辯論意旨所做成,不能因為認定的事實與陳鴻斌的不同,就說有重要證物漏未審酌。

綜上,職務法庭認為陳鴻斌提起再審並無理由,維持原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的判決,全案確定,但若有新事證,仍可提起再審。

原判決認為陳鴻斌有8大言行不檢,包括偷吻女助理嘴角、稱絕對不會原諒她接受男性邀約、擋住辦公室大門阻陳離去、辦公室內擁抱、購物代付帳、贈相機、邀上山拍照、掩飾自身疏失等,依此判他免職,轉任其他職務。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宣讀職務法庭判決主文。(記者吳政峰攝)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宣讀職務法庭判決主文。(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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