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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見!羈押比判刑多50天 坐牢「賺外快」17.5萬元

    陳姓被告不滿被多關50天,請求冤獄賠償,高雄高分院判決他獲賠17萬5千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陳姓被告不滿被多關50天,請求冤獄賠償,高雄高分院判決他獲賠17萬5千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9/02/01 08:1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姓被告涉及強盜案,被院檢羈押290天,但最後卻改依妨害自由罪,判刑8月即240天定讞,他不滿被多關50天,請求冤獄賠償,高雄高分院判決他獲賠17萬5千元。

    據了解,2016年12月28日深夜,陳姓男子等人因細故,在高雄市鳳山一家汽車旅館,涉嫌以不明器械挾持、毆打周姓男子,被警方查獲依強盜罪嫌移送法辦,並被檢方、院方認定惡性重大,自2017年4月2底逮捕起,至2018年2月間,共羈押290餘天。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嫌不構成強盜罪,改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讞,陳認為被多關了50天,請求冤獄賠償。

    高雄高分院調查,陳的確被多關50天,並審酌他羈押前工作收入、學歷等情形,認為每天賠償3500元比較合理,總計17萬5千元。

    法界人士表示,被告冤獄獲賠償,以無罪被羈押居多,如陳案有罪判決刑度比羈押天數少,並因此獲冤賠的情形,比較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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