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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簽賭改判有罪 2審法官:網路時空環境不同

網路簽賭改判有罪,2審法官:網路時空環境不同。(示意圖)

網路簽賭改判有罪,2審法官:網路時空環境不同。(示意圖)

2018/12/20 10:4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地院審理網路簽賭運動賽事,指網路簽賭與刑法賭博罪認定「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符,認定罪嫌不足,但高雄高分院則認為網際網路普及,民眾在虛擬空間活動與實體場所無異,改處2千元罰金,可上訴。

檢方指出,謝姓被告自2017年3、4月間到同年5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住處利用手機上網站簽賭運動賽事,經警方查獲移送法辦,被雄檢依賭博罪起訴,但高雄地院認為網路簽賭與刑法賭博罪認定「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符,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認為,早年訂定的刑法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構成要件,當初立法時沒有考量日後網際網路發展,設想虛擬空間存在。

又說,文字作為紀錄語言符號、用以人類溝通,其涵義會隨著時間歷程、社會變化、人際交流而演變,網際網路普及後,人類在虛擬空間的活動,幾乎與實體場所無異,廣為大眾接受。刑法「公共場所」涵義,依現今社會通念,自無不能涵括網路虛擬空間之理。何況網路的存在需要實體主機設置,網路資訊傳輸也有為他人探查的可能。

原審未掌握法條核心內容,並慮及規範穩定,徒以立法時所未能預見新型態社會活動,遽謂之為法規範所不及,檢方上訴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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