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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緊箍咒 微罪案難破瓶頸

法務部將開公聽會,聽取外界對通保法修正案的意見。(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將開公聽會,聽取外界對通保法修正案的意見。(記者吳政峰攝)

2018/12/01 10: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擬把調取通聯的權限還給檢察官,被外界批評擴權,但法務部解釋,通保法2014年修訂3年以上之罪才能向法官聲請「調取票」,實務上運作已遇到諸多困難,如:民眾遺失手機無法調IMEI碼(手機身分證)、不能調取拒絕接受治療的性侵者通聯,這些微罪其實是民眾最有感的問題,若不修法,很難突破偵查瓶頸。

通保法分別規範「監聽票」與「調取票」,監聽因侵害人民隱私較大,從過去到現在都採法官保留原則,即檢方需向法官聲請監聽票獲准,才能發動監聽;後者因只調取通聯紀錄與門號登記人資料,侵害較小,原本可由檢察官發動,但「馬王政爭」後,立法院2014年修正為本刑3年以上之罪,檢察官才能向法官聲請調取票。

修法原意是保障人權,沒想到反增加微罪的辦案難度,以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手機遺失案為例,失主原可向電信公司調取IMEI碼現被哪個門號使用,馬上就可找到侵占者,修法後,因侵占遺失物罪僅為罰金刑,非3年以上刑責,檢警愛莫能助,只能讓侵占者逍遙法外,網友甚至為此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修法。

此外,妨害名譽罪最重本刑2年,有心人士如匿名躲在網路後端罵人、製造假消息,檢警也無法依通保法向網路平台業者調取其IP;另,被命令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性侵犯,如果未依規定履行,檢警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找人,因該罪刑責最重1年。

一名檢察官則說,相驗遺體常須透過死者手機找到關係人,但若不是朝本刑10年以上的殺人罪方向偵辦,就無法調取通聯記錄,不利釐清案情;而以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案件而言,報案人常常就是第一現場目擊者,但該類案件刑責最重僅2年,不符合通保法規定,若報案人不願留下資料,檢警也難依通保法回溯找人,還原真相。

法務部說明,2016年1月馬政府時期曾送過一次修正案,當時因立院會期中斷而無疾而終,今年3月再送一次,兩次版本大同小異,均是為了利於辦案而修正,絕無外傳的政治干預或檢察官擴權;外界若對草案有意見,可於即將舉辦的公聽會中陳述,一起找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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