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生走斑馬線被撞 獲賠62萬餘元
李姓大學二年級學生,去年4月在霧峰區柳豐路行人穿越道上,被遭何某騎機車撞及,造成脾臟撕裂傷、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肱骨骨折等傷害,休學1年,法官依過失傷害判何某3月徒刑,併應賠償62萬餘元。(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李姓大學二年級學生,去年4月在霧峰區柳豐路行人穿越道上,被遭何某騎機車撞及,造成脾臟撕裂傷、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肱骨骨折等傷害,休學1年,法官依過失傷害判何某3月徒刑,併應賠償62萬餘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何某在2017年4月14日騎機車沿中市霧峰區柳豐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未減速慢行及暫停禮讓行人先行,撞擊李姓大二學生,致李男有脾臟撕裂傷、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肱骨骨折等傷害。刑事部分何某被判3月確定。
另李某請求醫療費1萬6101元,看護費以每日2000元計,請求6萬元;救護車及往返醫院治療之交通費支出1萬元,復健費2萬元,營養品支出2萬元,日後取出鋼釘約5萬元;另事故時李某為大學2年級學生並已註冊,因事故發生致休學一年,原先已繳納學費僅退回部分,損失4萬6866元(已繳學費6萬9500元扣除退款2萬2634元),亦應由被告賠償。加上1百萬精神慰撫金。總計128萬2967元。
法官審酌原告請求內容,認為精神慰撫金降為50萬元為適當,而交通費有單據僅4800元,購買輔具及自行購買醫療用品2144元,註冊費損失之損害4萬6866元等得請求。至於復健費2萬元,營養品支出2萬元,日後取出鋼釘約5萬元並沒有收據,日後也有健保給付,不應允許,合計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62萬9586元,其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