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少女被性侵焚屍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新竹縣竹東鎮國二少女遭霸凌性侵後焚屍案,高院更一審判主嫌林春雄(第二排白衣者)死刑,另4名共犯各判刑20年至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判決理由矛盾,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3年前新竹縣竹東鎮國二少女遭霸凌性侵後焚屍案,高院更一審判主嫌林春雄死刑,另4名共犯各判刑20年至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判決理由矛盾,今天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判決指出,林春雄的女友黃曉雲向他抱怨,遭輕度智能障礙的14歲邱姓少女辱罵「幹」、三字經,林男率黃女和3惡煞同事虐打邱女,林男對她指侵,並指揮2男性侵邱女,5人將遭虐死的少女棄置竹東大橋下;眾人犯案後到卡拉OK歡唱,隔天又重回現場潑汽油焚屍。
一審判5人皆無期徒刑;高院二審去年3月改判林春雄、共犯陳哲儒無期徒刑,古志強28年、黃曉雲20年、何文軒20年;高院更一審今年8月依共同故意對心智缺陷的少年強制性交殺人罪,改判林春雄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皆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曉雲判刑20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一審認定少女死因是遭施暴後未及早送醫,卻又引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指出少女是受2次頭部重擊而有猝死機率高,究竟少女有無存活機會?更一審的判決理由矛盾。
最高法院指出,鑑定報告指少女所受的2次頭部重擊,有可能在數分鐘內猝死,而林春雄等人的不作為,與少女的死因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更一審也未說明清楚。
且林春雄等人施暴後、棄置昏迷的少女離去,更一審從而認定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論述稍嫌速斷;此外,黃曉雲與林春雄等人是否有性侵的犯意聯絡,也應再查明。
涉和男友林春雄虐死竹東少女並焚屍的黃曉雲。(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