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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倒廢棄物被逮 竟又移置到公墓棄置 法官判刑一年半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江男有期徒刑1年6月。 (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江男有期徒刑1年6月。 (記者吳昇儒攝)

    2024/11/19 08:1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36歲江姓男子去年11月6日將新北市蘆洲區某廁所拆除工程產生廢棄物,非法棄置在基隆市較偏避路段的路燈旁,被警方查獲。未料,同年月12日上午,江男找來楊姓男子,租用小貨車後,到原棄置地點將廢棄物搬運上車後,竟跑到新北市瑞芳第一公墓棄置,又被查獲。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江男有期徒刑1年6月。

    檢警調查,江男與林姓男子承攬廁所廢棄物棄置工程後,竟開車將廢棄物丟棄在基隆市十八羅漢洞附近的路燈旁,去年11月9日被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發現報警查獲,最終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罰1萬元。另依規定,江男需自行清理該批廢棄物。

    江男於同年月12日上午,找來楊男當幫手,租用小貨車將該批廢棄物非法移至到瑞芳第一公墓內,9日後被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再次被移送法辦。

    江、楊二人到案後向法官坦承確實有將原棄置在基隆地區的廢棄物,轉運到瑞芳第一公墓。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調查時,均以各種理由不願到案說明,也未提出相關補償或廢棄物處置計劃,雖辯護人宣稱當事人有聯繫環保局人員,但對方表示已經結案,無從查證。

    法官考量兩人於偵訊時,已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所生危害等情形,判處江男有期徒刑1年6月,楊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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