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釣到魚不算偷? 警方神解釋讓他想補習...
陳男被查扣的釣竿。(記者王捷翻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陳姓男子到石斑魚塭偷釣魚,剛把餌投進水裡,被警方認為是竊盜未遂犯逮捕,落網時他辯稱,還沒有釣到魚,也沒摸到魚,不算「著手」怎麼算是竊盜未遂?警方解釋,刑法320竊盜罪有罰未遂犯,「著手」定義在國內採用「主客觀」混和說,只要有意圖、且有物色財物的行為,就算是竊盜未遂犯,陳男聽完後自嘲以後要去補習法律課程。
40多歲的陳男從事技工,平常喜歡釣魚,常在郊區閒晃,四處找練習釣魚的地點,他看到一處天然養殖的龍膽石斑魚塭,因為沒有設置打水設備,以為是廢棄魚塭,才剛把餌鉤上拋進水裡不久,警方就到現場,將他視為竊盜未遂犯,請他回警所說明。
警方指出,陳男自認是有讀過一些法律,在被逮捕後向警方宣稱,他沒有竊盜的動機,因為他以為這是廢棄的魚塭,他也是隨興釣魚,當地的人士都曉得,這附近的魚不能吃,他若釣到魚,就會放回去,且在他也沒釣到魚,甚至連魚都沒摸到,不算「著手」,主、客觀看都沒有明確犯意,這樣怎麼能說他是竊盜未遂?
不過警方解釋,國內實務、學說上討論未遂,的確要看是否「著手」,曾經有學說認為,只要竊嫌有「想偷」的主觀認定,就算是未遂,也有一派認為,客觀事證上,要觸摸到財物、朝著下手目標前進,沒有行竊成功,才算是著手,但這兩派認知都太苛刻。
因此在實務上採「主客混和」說,因此在主觀、客觀上有竊盜的意圖、有物色財物的行為,即使沒有觸摸到財物,就可認定是竊盜未遂犯,讓陳男聽到以後自嘆,以後要去補習班補法律課程,訊後警方查扣他的釣桿,並將他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