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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檢舉損害權益 全家超商判罰300萬定讞

全家便利商店被控招募加盟業者前,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是商品銷進比等經營關係限制事項,損害加盟業者權益。示意圖,非本新聞中加盟店。(資料照)

全家便利商店被控招募加盟業者前,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是商品銷進比等經營關係限制事項,損害加盟業者權益。示意圖,非本新聞中加盟店。(資料照)

2018/09/15 16: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全家便利商店被控招募加盟業者前,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是商品銷進比等經營關係限制事項,損害加盟業者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屬實,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前年裁罰新台幣30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全家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平會裁罰有理,判全家敗訴確定。

此案是全家超商兩家加盟店檢舉指稱,全家超商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進比」不得大於95%(即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稱為「銷進比」),及時常以「擔當週間巡迴紀錄表」要求加盟店訂購一定數量商品,違反且不改善者,將遭警告、開單或違約處罰等,全家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

公平會調查39家全家超商加盟店中,有30家表示,全家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也有加盟店指稱,全家超商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

公平會認定,全家超商確有檢舉指稱,即招募加盟業者前,未以書面向加盟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前年裁罰全家新台幣300萬元,並要求2個月內改正。全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全家指稱,全家未強迫加盟業者訂購商品,而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的具體數據,是便利商店加盟事業的核心訣竅之一,不宜在締約前揭露,若一概要求於締約前「機械式揭露」,則欲加盟者將可直接取得核心機密,選擇不與全家締約或自行營業,將破壞超商加盟事業市場機制。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等資訊,並非便利商店加盟業的營業秘密,全家做法是以掌握資訊的優勢地位,妨礙加盟主做出加盟與否的正確判斷,亦對競爭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判全家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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