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請求發還犯罪所得 最長擬拉至10年

司法院將修刑事訴訟法,拉長發還犯罪所得的時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473條規定,犯罪所得判決確定沒收後,被害人應於1年內聲請發還,被外界質疑時間太短,保護不夠,就此,司法院召開多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法把時效拉長至10年,草案近日會銜行政院,若沒問題,即可送交立法院審議。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與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價金。
但因1年時效實在太短,不但屢遭批評不食人間煙火,金管會等金融機關還為此改修金融八法,成為各單位各行其是的亂象,直到今年三月法務部點出這個問題後,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才組成跨部會小組,商討完善被害人保護機制。
主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指出,為強化對權利人及被害人保障,日前決議修法,將聲請發還或給付的期限,延長為「執行」後2年內,且依其性質而定發還、給付或給與之先後順序;若被害人超過2年還沒來聲請,仍可就剩餘的款項聲請給付,最長可達10年,特別的是,這部分的程序由檢察官辦理,而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