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性侵酒醉女同事 一審判刑二審變無罪
2018/09/02 12:09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被控性侵酒醉女同事,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他徒刑3年10月,他堅稱沒性侵女同事提上訴,二審合議庭說,被害人指證有重大瑕疵,而友人的證詞只是傳聞內容,無具體證據證明張男性侵行為,因此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他無罪,可再上訴。
二審合議庭指出,檢察官起訴張男所舉證據,即被害人的指訴,已有重大瑕疵,證人也只是間接傳聞證詞,又多有彼此先後不一之情形,難以佐證被害人指訴之真實,且雙方LINE對話紀錄,未充分顯現張男對被害人有乘機性交內容,不能過度解讀他是為為掩飾犯行而發的訊息,因此改判張無罪。
起訴書指出,張男心儀該名女同事已久,2016年10月20日他藉口父親可提供法律諮詢,也請女同事幫忙開導他弟弟,當晚邀女同事到他台中住處,與父親、阿姨一起招待女同事在家吃飯、喝酒,女同事陸續喝伏特加、梅酒後,不勝酒力,凌晨到張男房內盥洗後,趴在桌上休息。
未料女同事醒後發現躺在床上,下體有白色液體且內褲穿反,雖覺有異仍未懷疑,事後張男屢詢問女同事身體狀況,並向他和女同事共同朋友透露酒後與女同事發生關係,女同事經友人告知報案,被害人事後傳LINE質問張男性侵行為,他未正面回應;一審依乘機性侵罪判張男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