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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的報復?誣告前教授男友性侵 她的下場是…

張姓女子與曾在南部國立大學任教的潘姓男子分手後,誣告遭性侵,被判刑3個月。(資料照)

張姓女子與曾在南部國立大學任教的潘姓男子分手後,誣告遭性侵,被判刑3個月。(資料照)

2018/08/24 21:2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曾在南部國立大學任教的潘姓男子,10多年前與張姓女子交往,兩人分手後,潘男被張女指控於2006年12月間,在台中市汽車旅館對她性侵,潘男也反告誣告。潘男獲檢方不起訴,張女則因誣告,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3個月徒刑。

法官調查,張女與潘男曾為男女朋友,兩人因故分手後,張女於前年1月間,向檢方提出告訴,指控潘男於2006年12月間,在台中市某家汽車旅館內,對她強制性交。

潘男於檢方偵查時坦言,他於10多年前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張女,在南部某國立大學任教時與張女交往,但雙方僅有牽手、擁抱、親吻,他並否認與張女去過該家汽車旅館及性侵對方。

檢方認為,除了張女的片面指訴,查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張女陳述的真實性,認潘男罪嫌疑不足,以不起訴處分;張女聲請再議,被駁回。

潘男不滿張女影響他的名譽、工作,對張女提出告訴。法官調閱雙方於2006年10月到次年9月間的電子郵件往來資料,於張女指控遭潘男性侵的時間點前後的電子郵件內容中,雙方對話情狀甚是親暱、互動良好。

法官認為,倘張女曾於2006年12月間,遭潘男強制性交得逞,身心既已嚴重受創,對告訴人理應存有忿恨、怨懟及防備之心,殊難想像張女仍繼續與潘男密切聯繫,並相互傳送表達愛意與關心近況的內容。

雖張女提出精神科就診記錄,主張受潘男性侵後身心受創,到醫療機構求診;但法官調查,張女醫診記錄均未記載曾主訴遭強制性交或有相關性侵害情事,且張女也自陳於1994年間起即因求學不順開始求診精神科,因此不採信。

判決書指出,張女於事隔多年後虛構事實,任意誣指潘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嫌,不僅使潘男無端遭受訟累,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並浪費司法資源,所為實不足取,參酌張女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依誣告罪處3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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