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私轉股權 柯賜海被判刑7月定讞
「抗議天王」柯賜海8年前與劉姓女子成立「聯立光電科技」公司,發生投資糾紛,最高法院今依2次偽造文書罪,併判柯賜海7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21萬元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抗議天王」柯賜海8年前與劉姓女子成立「聯立光電科技」公司,發生投資糾紛,劉女退股240萬元,柯只還60萬元並偽簽劉女簽名,私自將股權移轉給自己親友,並辦理變更登記;最高法院今依2次偽造文書罪,併判柯賜海7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21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柯賜海於2010年向劉女說LED市場利潤豐厚,遠景看好,遊說劉女投資,劉女同意把她名下的公司改名為聯立光電,資本額從原本的25萬元虛增為5000萬元,劉女付柯240萬元,取得5分之1股權,相當於1000萬元出資額。
劉女覺得虛增資本額的方式不妥,擔心未來會吃官司,隔年就與柯賜海協議欲拿回240萬元股款,並退出聯立公司,但柯只給她60萬元,卻偽冒她的簽名蓋章,將她名下股份的10分之9轉讓給劉姓男子,其於10分之1股份轉到自己名下。
柯賜海再持偽造的劉女股東同意書,連同臨時股東會決議錄等文件,向經濟部登記變更董事,並將公司改名為曼麗萊雅生醫公司。
檢方依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罪,起訴柯賜海,柯賜海審理時否認犯罪,稱轉讓股份有經劉女同意,但法官不採信,一審判柯8月徒刑;二審時柯賜海多次抱著年幼的女兒出庭,合議庭改判柯7月徒刑。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二審判決理由完備,並無違背法令,量刑也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