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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釘牆」 傷人 賓士車主改判無罪定讞

劉姓男子在自己的停車格旁(左)擺放「請勿停車」告示牌,排上並裝設4排鐵釘,造成右邊劉姓車主下車腿被刺傷而提告。(翻攝自網路)

劉姓男子在自己的停車格旁(左)擺放「請勿停車」告示牌,排上並裝設4排鐵釘,造成右邊劉姓車主下車腿被刺傷而提告。(翻攝自網路)

2018/05/28 23:0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劉姓賓士男在停車格擺放「請勿停車」告示牌,並加裝4排鐵釘,形同「釘牆」,導致旁邊停車格另名劉姓車主小腿受傷,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處賓士車主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逆轉,認定無法證明傷勢是釘子造成,改判賓士車主無罪定讞。

檢方指出,家住三民區某大樓劉姓賓士車主,不滿隔壁停車格的另名劉姓住戶經常把車停太靠過來,因此在兩個停車格之間,擺設3個「請勿停車」的告示牌。

去年3月11日傍晚,劉姓賓士車主並加裝4排鐵釘,擺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當晚10點,另名劉姓住戶停車下車時,左下腿遭上開鐵釘刺傷,憤而提告。

2審合議庭調查,被害人劉男提出的診斷證明上,記載的是「左小腿擦傷」,且無成因,也難以認定是被鐵釘刺傷;而他報案提供的是已包紮的傷口照片,因此認定其遭鐵釘刺傷部分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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