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污染工殤案 最高法院6/21日開庭辯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創下我國工殤史上判賠人數與金額最高紀錄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案,台北地院一審原判RCA與其控股公司百慕達湯姆笙、法國Tehnicolor須連帶賠償445人共5.6億元,二審高院認定RCA惡意將逾2.5億美元的資產匯往國外,改判RCA等三公司與控股公司奇異公司,應連帶賠償486人共7.18億元;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宣布將於6月21日開庭辯論。
RCA從1970年起到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因違法傾倒致癌物,導致上千名員工罹癌、逾200人死亡,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並賣地,款項全匯出台灣,1994年污染案爆發後,員工驚覺同事罹病與工作有關,成立自救會並聲請假扣押,RCA卻疑已脫產,2004年間529人為此提告,共求償27億元。
二審判賠金額7.18億,比一審多出1.5億餘元,主因是一審認定部份員工早就死亡,家屬超過10年才提告,已逾追訴時效;但二審認定家屬是因相關證據遭RCA掌控才難以舉證,因此予以採認,死亡獲賠人數從一審的61人增加到二審的109人,金額也從7017萬增加到1.6億元;罹癌未死亡者與其他疾病者的獲賠人數,雖比一審減少4人、3人,但賠償金額比一審多出6000多萬元。
奇異公司在1988年將RCA轉售湯姆笙公司,同年5月申請減資,同年7月至隔年11月間,將1.5億美元(約台幣43.6億)匯出國外,桃園廠於1991年爆發汙染事件,RCA又於隔年3月以台幣19億餘元售出土地、建物,關廠並資遣員工;1998年員工自救會提告後,RCA在7個月內將逾1億美元匯至湯姆笙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二審認定顯是惡意脫產。
一審原本無法確定RCA與奇異公司是子母公司,二審查出奇異公司於1986年併購RCA、1988年將桃園廠產權售予湯姆笙,案發期間對RCA有實質控制關係,RCA傾倒有機溶劑致員工罹癌、死亡,確實未盡保護責任,改判奇異公司也應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