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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黃文玲與人共用金主 高院判段宜康賠20萬

爆黃文玲與人共用金主,高院判段宜康賠20萬。(資料照)

爆黃文玲與人共用金主,高院判段宜康賠20萬。(資料照)

2018/04/10 17:0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被控於2014年地方選舉期間,透過臉書PO文爆料,指無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的金主,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相同,都是國民黨彰化縣前立委蕭景田,黃女提告段違反選罷法中的「意圖使人不當選」、加重誹謗等罪,並求償,刑事二審判段無罪,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判段宜康要賠黃文玲20萬元,並在臉書刊道歉啟事1天;可上訴。

2014年間,黃文玲和林滄敏、民進黨魏明谷、國民黨及無黨籍洪敏雄競選彰化縣長,段宜康除幫魏站台外,2014年11月在其臉書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引起關注。

黃文玲認為段宜康言論貶損其名譽,而且損害選舉公正性,控告段宜康違反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不實之事」、加重誹謗等罪,並求償1千萬元。

但段宜康找來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黃文玲堂哥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等地方人士作證,證明他的言論有經過向這些地方人士查證,高院因此認定段有盡合理查證義務,去年2月撤銷一審判刑4月,改判段宜康無罪。

民事部分,黃文玲主張段宜康找來的3名證人,他們證詞不能證明段宜康有合理查證,她認為段仍應該為毀損她的名譽負起賠償責任;段則主張,高等法院既已認定他有合理查證而判決無罪,當然不必賠償黃文玲1000萬元。

不過,台北地院仍判段宜康須賠償20萬元,還要再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天。全案上訴後,高院今下午駁回兩造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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