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借車國道狂飆176公里 車主不服被吊扣牌照
苗栗縣一家工廠的劉姓老闆,把登記於工廠名下的汽車借給唸大學的侄子,不料,侄子竟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以時速176公里狂飆,超速達76公里。圖為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槍執法畫面。(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您認為車主該罰嗎?苗栗縣一家工廠的劉姓老闆,把登記於工廠名下的汽車借給唸大學的侄子,不料,侄子竟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以時速176公里狂飆,超速達76公里,新竹區監理所對劉男侄子處罰8000元,又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劉男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事前叮嚀侄子切勿超速違規,已善盡車主責任,苗栗地院一審判他敗訴,劉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卻以一審並沒有調查劉男是否真的叮嚀侄子的證據,裁定原判決廢棄,發回苗栗地院更審。
劉男今天(21日)受訪時強調,侄子並無重大違規紀錄,他借車給侄子時,確實再三叮嚀切勿違規,得知侄子超速後,他把侄子痛罵一頓,不再借車給侄子,避免發生危險,對於二審裁定,他高興說,法官有聽到車主心聲,行政機關擴大解釋,才會導致車主一併受罰,這種違法現象必須檢討。
判決書指出,劉男的侄子駕駛自小客車,前年11月8日晚間近9時,在限速100公里的國道一號苗栗路段,以176公里高速狂飆,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用雷射槍測速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超速逾60公里,處罰駕駛8000元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如果車主沒有在期限內繳交牌照,可再處吊扣牌照6個月,如果還是不繳交牌照,可吊銷牌照。
劉男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已處罰侄子8000元,又要再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導致「雙罰」的不合理現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指的是駕駛如果開的是自己的車,可吊扣汽車牌照,但行政機關卻擴大解釋,把駕駛開的別人的汽車,也納入吊扣牌照的範圍,侄子有駕照,他只是出借車輛的車主,已叮嚀提醒切勿超速違規,善盡車主的責任與義務,處罰車主不合理,聲明吊扣牌照的處分撤銷。
苗栗地院行政訴訟庭卻認為,超速逾60公里,跟蛇行飆車類似,都屬危險駕駛,立法旨意是督促車主善盡責任,遏止肆意開車的重大違規,縱使違規駕駛開的不是自己的車,處罰車主並無爭議,另外,侄子超速是事實,可從結果推定劉男沒有善盡車主責任,據此判決敗訴。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原審從侄子違規來推定劉男有過失,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推定過失責任,不過,車主還是能舉證推翻上述推定,並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責任而免罰,原審卻沒有調查證據,據此撤銷原判決,發回苗栗地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