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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不成狂砍176刀 死囚王鴻偉非常上訴被駁回

建設公司小開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砍殺張女頸部176刀,2009年間被判死刑定讞。

建設公司小開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砍殺張女頸部176刀,2009年間被判死刑定讞。

2018/03/08 16:4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死囚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砍殺張女頸部176刀,2009年間被判死刑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此案並非預謀殺人,應審酌有無教化可能,去年3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原判決已審酌王男「泯滅天良、窮凶惡極、顯已無法教育改造」,判決理由並無不備或矛盾,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是王鴻偉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有別於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定讞判決中排除有無教化可能的調查,有違平等與比例原則;案發後不久,王男經王母勸告投案自白犯罪,且無前科,在看守所接見父母時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張女家屬816萬元賠償金,可見被告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罪無可逭之人。

最高檢又指,定讞判決認定被告無悔意,與卷內證據不符,還將行使防禦權蒐集證據的行為,誤解為王男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且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應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定,此案經過高院更七審而死刑定讞,定讞的更七審判決,針對教化的可能性已調查完備,認定王鴻偉已無法教育改造,並非未審酌;原審認定王男無真誠悔意,並未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理由並未矛盾或不備;且公政公約是在2009年12月10日由總統發布施行,而此案是在2009年5月14定讞,不適用兩公約。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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