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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景淒涼!年輕不顧家 晚年病癱求子女扶養遭拒

婦入年輕時不顧家,晚年病癱請求子女扶養遭拒,屏東地方法院駁回婦人請求。(記者李立法攝)

婦入年輕時不顧家,晚年病癱請求子女扶養遭拒,屏東地方法院駁回婦人請求。(記者李立法攝)

2017/10/02 21:1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劉姓老婦年輕時棄兩名年幼女兒不顧離家出走,晚年病癱被安置,屏東縣政府得知老婦還有兩名成年女兒,要求負起扶養母親義務,結果遭到拒絕,遂提起訴訟,法官認為,老婦年輕時未盡扶養子女責任,如今實無理由要求子女扶養,故免除2名女兒對病母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劉婦60年與藍姓男子結婚,69年離婚,兩人育有2女,劉婦晚年病癱無法自理,目前由屏東縣政府安置中,縣府要求2名女兒分攤安置費用並負起扶養母親的責任,但藍姓姊妹以從小未曾互動過,對母親沒有印象等理由,拒絕扶養劉婦,縣府於是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詢問藍姓姊妹的表姊及阿姨(劉婦的胞姊),得知劉婦在2個女兒1、2歲大時就離家,是姊妹倆的父親以及阿姨幫忙帶大,劉婦的胞姊甚至指責劉婦,「生了小孩都不管,像野人般到處跑」。

法官認為,劉婦在2個女兒嬰幼兒時期即離家,成長期間也不加聞問或探視,且未曾給付子女扶養費用,縱然母女至親,亦形同陌路,劉婦未善盡身為人母的責任,藍姓姊妹依法得免除對劉婦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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