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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不靠邊就開門釀禍 運將判刑

2017/09/15 14:5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曾姓計程車運將未緊靠路邊停車,就讓乘客開門下車,導致後方機車女騎士閃避不及,擦撞計程車門受傷,但曾男不下車察看就自行開車離去,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肇事傷害逃逸罪和業務過失傷害罪,各判曾男6月、2月徒刑確定,6月部分可易服社會勞役、2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開計程車的曾男103年8月1日下午1點10分,在桃園中壢火車站載陽姓女子到中壢正光一街附近,曾男距離路旁邊緣還有一公尺處就停車,並開右後車門讓陽女下車,後方楊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擦撞車門後人車倒地,造成楊女右股骨和頸骨骨折,陽女下車後連忙扶起楊女,曾男卻自行開車離去。

庭訊時,曾男承認陽女開車門下車後,楊女就跌倒,但辯稱楊女沒碰到車門,因此受傷和他無關;高院參考陽女和楊女證詞,及公路總局的車輛事故鑑定報告後認為,曾男明知車子不靠邊停就亂開車門造成楊女受傷,卻不下車察看協助,也沒留下聯絡資料就落跑,已觸犯肇事傷害逃逸罪和業務過失傷害罪,考量曾男以5萬元和楊女和解,因此各判曾男6月、2月徒刑,曾男不服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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