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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僱人挖墳燒骨 涉發掘墳墓罪判刑2年

男子方鈾鈞多年前以投資公司名義買入1塊約1500坪的墓園,準備用來開發建房,事後卻遲遲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最後他索性直接找姚姓工人挖墳燒骨,沒想到因此吃上官司。(圖擷取自GOOGLE地圖)

男子方鈾鈞多年前以投資公司名義買入1塊約1500坪的墓園,準備用來開發建房,事後卻遲遲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最後他索性直接找姚姓工人挖墳燒骨,沒想到因此吃上官司。(圖擷取自GOOGLE地圖)

2017/08/30 15:5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男子方鈾鈞多年前以投資公司名義買入1塊約1500坪的墓園,準備用來開發建房,事後卻遲遲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最後他索性直接找姚姓工人挖墳燒骨,沒想到因此吃上官司,高等法院今認定方男行為嚴重違反社會風俗,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將他判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方男18年前買下北市福興路一片約1500坪的山坡墓園,在土地變更為建地後,隨即開始聯繫遺族遷墳,但直至3年前,土地上仍有多達37處墳墓未遷走,方男擔心土地開發進度受阻,找來姚姓工人挖墳,先以瓦斯槍將遺骸火化,再送往納骨塔安置,合計共挖掉其中29處,包括1名清朝黃姓進士的墳墓也遭殃。

亡者遺族發現後氣得提告,高院審理認定方男與姚姓工人之間確實簽有挖墳合約,且現場墓穴與遺骸有明顯破壞、遺失狀況,其行為嚴重違反我國敬重先人墳墓的善良風俗,逾越一般社會常情可忍受之範圍,因此將他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判刑2年。

至於姚姓工人部分,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他判刑8月,緩刑2年定讞,另掛名該投資公司負責人的方男前妻也是共謀,考量她與多名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最高院將其判刑1年,緩刑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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