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不得上訴 大法官:違憲
2017/07/28 17: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認定部分的二審定讞案件,如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將可上訴三審,大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限制上訴三審的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今天起失效。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如不讓被告上訴三審,將使被告少了一次救濟機會,未來將根據大法官上述釋憲意旨修法。
呂太郎表示,這次釋憲範圍,只限於第376條第1款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以及同條第2款提及的刑法第320條、321條竊盜罪,因此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的二審定讞案件,無法根據本釋憲案上訴三審。
呂太郎補充指出,雖然上述釋憲結果不及於刑訴法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的二審定讞案件,但司法院已決定修法,希望讓所有的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二審定讞案件,都能上訴三審。
本次釋憲案緣起民眾張宗仁、陳彥宏各因竊盜、性騷擾等罪,一審判無罪、二審判有罪定讞,兩人不服聲請釋憲。
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年6月3日已決議二審定讞案件中,如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定讞,有「突襲審判」嫌疑,決議要求司法院修法,讓這些案件可以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