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牙醫畢業生沒實習不准考照 大法官: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主持釋字第七五○號釋憲案記者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取得美國紐約大學牙醫系學位的劉姓男子,8年前報考我國高考牙醫師執照考試,考選部要求他考過第一試筆試後,再取得我國醫院實習期滿及格證明,才能報考第二試的牙醫師執照考試,劉男認為受不公平待遇,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成第七五0號解釋,認定未扺觸憲法工作權、平等權等規定,屬合憲。
大法官指出,規定牙醫師執照考試應考人必須取得實習成績及格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醫師的專業能力和醫療品質,以維護病患權益,目的正當,也沒有不合理之處,難認違反憲法等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權的保障意旨,也未違反第7條的平等權。
大法官也指出,取得實習成績及格的規定,對於國內、國外牙醫系畢業生,均一體適用,形式上並無差別待遇。
劉男是在提起行政訴訟,但5年前遭判決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雖然今年6月初已主動撤回釋憲案。不過,因釋憲案具公益性,一經聲請不准許撤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仍依法做成此釋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