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佐跑到人妻家過夜夫求償51萬 罪證不足不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林男提出的證據不足,駁回他的聲請。(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林姓男子發現擔任警職的黃姓友人,曾跑到分居妻子住處過夜,除了提出告訴外,還到市警局檢舉。檢察官認定,通姦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林男覺得是黃男介入,才害自己離婚,向法院提出聲請,要黃和前妻賠51萬元。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難認定黃員破壞林男夫妻感情,駁回聲請。
55歲林姓男子前年開始發現,妻子對自己很冷淡,甚至還搬出去住,懷疑她有小王,便找來徵信社拍攝妻子租屋處門口的狀況,卻看見跟自己認識10多年的黃姓偵查佐,出現在妻子的租屋處,甚至在那邊過夜;因此認定他就是破壞夫妻之間感情的小王,最後還跟妻子離婚,而黃男與前妻害自己無心經營金紙店,要求兩人賠償51萬元的損失。
黃姓偵查佐審訊時向法官宣稱,自己和林男認識10多年,經常到林男經營的金紙店泡茶,所以認識林男夫婦,甚至曾在林男受傷時,還幫他送貨。
黃男還向法官表示,後來林姓夫妻倆分居,林妻輾轉搬到義七路附近的租屋處,因為不會組裝家具,所以105年1月1日晚間,跑到林妻的租屋處,幫她組裝家具,該屋因為沒有門鈴,林妻才交付鑰匙,所以當時是進屋幫她組裝家具,屋內還有林妻的女兒和母親,只因為裝得太晚,隔日吃完早餐才離去,與林妻並無不正常男女關係,要求法院駁回林男聲請。
法官認為,林男曾在去年6月對被告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黃男並無涉犯通姦罪具體事實,林男聲請再議亦被駁回;而林男提出的證據,則是一名男子進入屋內的影像,無法判別是誰,就算黃姓被告承認有進入屋內過夜,也無法證實有通姦事實。
林男雖拿出基隆市警察局文件,指出黃姓偵查佐與前妻往來違反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的「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暨「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被記過處分。法官則認為,該文不能當作是黃男通姦、相姦證據,而黃員持鑰匙進入林妻租屋處屬單一偶發事件,林男不能舉證證明黃男有任何通、相姦或逾越異性友人合理往來行為,要求賠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