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拉法葉案佣金 北院裁定沒收汪傳浦家族273億元
涉嫌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的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台北地院今裁定沒收其家族不法所得273億元。(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台北報導〕刑法沒收新制去年7月1日正式上路,現已解散的特偵組同日即針對涉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的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汪傳浦和其家族的不法所得,台北地院今裁定,沒收9億又14萬餘美元(折合約273.6億元新台幣),法院人士說:「比司法院的一年總預算還多」。可抗告。
沒收新制規定,刑事被告若未到案,法院仍可單獨宣告沒收被告的不法所得,無須等刑事判決定讞後才宣告沒收;汪傳浦是新制施行後,第一位被檢方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的未到案被告。待法院裁定沒收定讞後,我將向瑞士6國及地區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返還。
汪傳浦家族包括汪傳浦、妻葉秀貞,子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
檢方聲請沒收的汪傳浦家族海外資產,共達美金9億6975萬1764元,折合約新台幣300億,但北院認定,其中的孳息6961萬美元,缺乏估算基礎,汪家人在帳戶被凍結前,曾陸續將資金匯至9個國家,但這9國有些拒絕與我國司法互助,有些因時間過久,銀行資料已經銷毀,檢察官無法提出孳息金額的證明,因此孳息部分予以駁回。
汪傳浦家人的委任律師宋耀明辯論時主張,收受法商湯姆笙公司的5億1200萬美元是佣金、不是回扣,且海軍與湯姆笙簽訂的排除佣金條款,無法拘束非當事人汪傳浦;國際仲裁法庭判湯姆笙賠償我海軍8億7500萬違約金,也是認定湯姆笙給汪的是佣金,佣金是汪的合法酬勞,且汪傳浦並非公務員,不適用收受回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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