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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控副總陳佳興串證之虞 被羈押禁見

永豐金控副總經理兼永豐銀行資深副總經理、營運總督導陳佳興(右)。(記者謝君臨攝)

永豐金控副總經理兼永豐銀行資深副總經理、營運總督導陳佳興(右)。(記者謝君臨攝)

2017/07/16 08: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檢調偵辦永豐金控違法超貸、非常規交易弊案,昨聲押永豐金控副總經理陳佳興,台北地院今晨認定陳佳興涉違反證交法、金控法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裁定理由指出,陳佳興身為永豐集團負責人何壽川的特別助理、永豐銀行總督導、永豐金租賃公司監察人、董事,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董事,對於永豐集團內之事務具有相當影響力與權限。

裁定指出,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與配偶廖怡慇,所設立的Star City公司,屬永豐金融控股的利害關係人,李俊傑持有的三寶GC公司、J&R公司均為紙上公司;J&R公司的資本額僅美金20萬元,並未編製財務報表,依法律和一般金融授信交易常規,以及永豐金控、永豐金租賃公司的授信內規,永豐集團旗下的永豐GC公司、永豐銀行,本來都不得貸款給三寶GC公司、J&R公司,或與利害關係人Star City公司為無擔保放款。

然而,永豐GC公司、永豐銀行卻違反法律、交易常規與永豐集團內規,對三寶GC公司、J&R公司、Star City公司, 分別予以違法放貸、超額貸款、無擔保放款、違反利害關係人授信交易。

裁定認為,陳佳興位居永豐銀行要職,還是何壽川的特別助理,是永豐集團與三寶集團的聯繫窗口之一,有參與、幫助、促使三寶GC公司、J&R公司、Star City公司的貸放款案、1788大樓交易案,他在偵查與庭訊時的供述,與相關證人、被告之的陳述互有歧異,也與證據對不上,陳的說詞真實性有疑慮,有待檢方進一步勾稽釐清。

法官認為,陳佳興涉犯證交法與金控法的特別背信罪,刑度7年以上,難以排除陳佳興可能憑藉在集團內的地位,以其影響力動搖共犯、證人日後的陳述內容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或相互勾串,因此認定有串證、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09: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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