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1字烏龍 擺攤婦苦讀10年法律洗刷冤屈
北市10年前一起車禍肇逃案件,因車牌1個英文字之差,害張姓婦人獨力救濟10年才得以洗刷冤屈。示意圖。(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10年前新北市一件機車撞傷路人肇逃案件,張姓婦人雖提出不在場證明,卻仍因法官採信目擊者提供的車號,判她有罪,婦人不服苦讀法律,獨力聲請再審,法院最後查出,原始報案車牌號碼英文字是「M」,並非張婦常騎的「N」,案情大逆轉,改判婦人無罪,纏訟10年的官司,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蘋果日報》報導,當年69歲婦人路過北市汀州路遭1輛輕型機車撞傷,機車騎士肇事逃逸,轄區2名警員到場處理,根據目擊者提供的車號,查出張婦常騎該輛車。張婦堅稱事發當時她在距離約3.3公里外的新北市永和智光市場擺攤,沒有離開攤位。
警方仍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2罪嫌將張婦送辦,一審判她無罪,二審因目擊者篤定所記車牌無誤,法官改判張婦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定讞,2罪均得易科罰款共23萬元。
張婦不甘心,繳清罰款後自己苦讀法律、學寫狀紙聲請再審救濟,歷經10年再審7次,法院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而非張婦車號「DNX-○○○」,一字烏龍害張婦蒙冤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