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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提「行政特權」自辯 檢察官:馬曲解、誤導

前總統馬英九2日就洩密案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應訊。(記者叢昌瑾攝)

前總統馬英九2日就洩密案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庭應訊。(記者叢昌瑾攝)

2017/06/02 16:2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今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檢、辯針對釋字585釋憲案的「總統的行政特權」展開論戰,馬英九主張釋字585號闡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可決定公開包括犯罪偵查在內的資訊;但公訴檢察官反駁,627號釋憲案也已界定,行政特權僅限國安、國防、外交機密,不包括個案偵查秘密,否則即間接創設總統的強制處分權,「這是我們要的法治嗎? 」

蒞庭檢察官江貞諭表示,馬英九一再誤導案情焦點說他沒有干涉、指揮案情,但起訴的焦點應是馬洩漏偵查秘密,不在於馬有無干涉、指揮,何況馬也確實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匯報案情;若馬認為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偵查內容,那麼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當年向陳水扁報告偵查中的洗錢資訊,為什麼會被判刑定讞?是否該為葉提非常上訴?

檢察官梁光宗補充,若總統有洩漏偵查秘密的行政特權,則黃世銘為何會被判有罪確定?釋字627號已明白定義總統行使行政特權時,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非「絕對特權」,且界定了其特權權力範圍為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機密,本案為偵查中個案的秘密,具司法屬性,如果總統有這方面特權,就可以透過當事人聲請的偵查令狀,直接伸手獲取當事人的資訊,等於間接創設總統的強制處分權,「這是我們要的法治嗎?」

馬英九另提到最高行政法院98年3378號裁定主張,總統公開正在進行中的犯罪偵查資訊,屬「國家行為」或「統治行為」,應予尊重;梁光宗認為這是誤導,這項裁定是在談總統核定或註銷機密案件的權限,此件洩密案並非機密註銷或核定的問題,馬僅擷取裁定中的部分語意,顯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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