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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看見自己如廁照 怒告工地同事妨害秘密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無法證實是陳男偷拍,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無法證實是陳男偷拍,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17/05/22 15:2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蔡姓女子在工地上班,去年7月在工地廁所如廁時聽見拍照聲,尋音查探卻沒有人影,因此作罷。未料,卻在印尼友人的臉書上,發現自己如廁照。蔡女懷疑,案發當天只有陳姓同事在場,是被他偷拍,怒告他妨害秘密。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無法證實是陳男偷拍,予以不起訴處分。

40多歲的蔡女向檢察官表示,案發當天有天見拍照聲,但沒有看見人影,想說是聽錯,怎知居然在印尼友人的臉書上看見自己上廁所的照片;回想起當天只有44歲陳男跟自己上班,且該名印尼友人陳男也認識,認為是陳男偷拍後,將照片給與印尼友人PO在網路上。

陳男到案後,向檢察官否認犯行,並表示根本沒有拍攝被害人如廁照片。而蔡女提告後,經多次傳喚也都不到庭應訊,也未能提供印尼友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無法查證。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予與陳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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